重慶市公安局關(guān)于印發(fā)
《違反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行為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渝公規(guī)〔2024〕3號
各公安分局,各區(qū)縣(自治縣)公安局,各專業(yè)公安機關(guān),市公安局各直屬單位:
《違反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行為處罰裁量基準》已經(jīng)市公安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違反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行為處罰裁量基準
重慶市公安機關(guān)對違反《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處罰裁量權(quán)適用《重慶市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公規(guī)〔2023〕3號)第一部分總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具體裁量基準列表如下。本裁量基準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 |
經(jīng)營船舶未按規(guī)定配置設(shè)施、器材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從事客運、旅游、餐飲娛樂、加油等經(jīng)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配置通訊、消防、救生、生命急救、應急照明等設(shè)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備必要的治安保衛(wèi)人員,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配置通訊、救生、生命急救、應急照明等設(shè)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的,由公安機關(guān)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船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船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的; 2.造成人員輕傷以下的; 3.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不包含本數(shù))以下的; 4.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船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 ||||
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失蹤,或者重傷、死亡的; 2.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船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2 |
經(jīng)營船舶未按規(guī)定配備治安保衛(wèi)人員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從事客運、旅游、餐飲娛樂、加油等經(jīng)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配置通訊、消防、救生、生命急救、應急照明等設(shè)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備必要的治安保衛(wèi)人員,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配備必要的治安保衛(wèi)人員,由公安機關(guān)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guān)對船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船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的; 2.造成人員輕傷以下的; 3.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不包含本數(shù))以下的; 4.造成治安案件發(fā)生的; 5.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船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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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失蹤,或者重傷、死亡的; 2.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以上的; 3.造成秩序混亂的; 4.造成刑事案件發(fā)生的; 5.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船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3 |
水域場所未按規(guī)定設(shè)置廣播設(shè)施、出入通道,水域場所未按規(guī)定保持出入通道暢通,水域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應急照明裝置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水域游覽、游樂、博物館等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一)設(shè)置廣播設(shè)施,分開設(shè)置出入口通道,營業(yè)時間保持暢通,并配備應急照明裝置。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的; 2.造成人員輕傷以下的; 3.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不包含本數(shù))以下的; 4.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 ||||
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失蹤,或者重傷、死亡的; 2.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以上的; 3.造成人員沖突、擁擠、踩踏等事件的; 4.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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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4 |
水域場所未按規(guī)定張貼安全須知,水域場所未按規(guī)定設(shè)置警示標志、防護設(shè)施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水域游覽、游樂、博物館等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二)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須知,在危險水域、部位設(shè)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shè)施。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的; 2.造成人員輕傷以下的; 3.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不包含本數(shù))以下的; 4.造成治安案件發(fā)生的; 5.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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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失蹤,或者重傷、死亡的; 2.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以上的; 3.造成刑事案件發(fā)生的; 4.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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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5 |
水域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救生人員、救生設(shè)施設(shè)備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水域游覽、游樂、博物館等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三)配備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員和有關(guān)設(shè)施設(shè)備。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的; 2.造成人員輕傷以下的; 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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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失蹤,或者重傷、死亡的; 2.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救援的; 3.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百六十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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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6 |
水域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治安保衛(wèi)人員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水域游覽、游樂、博物館等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四)配備必要的治安保衛(wèi)人員。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guān)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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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的; 2.造成人員輕傷以下的; 3.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不包含本數(shù))以下的; 4.造成治安案件發(fā)生的; 5.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 ||||
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溺水失蹤,或者重傷、死亡的; 2.造成財物損失三萬元以上的; 3.造成人員沖突、擁擠、踩踏等事件的; 4.造成刑事案件發(fā)生的; 5.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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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7 |
客運船舶未按規(guī)定登記旅客住宿信息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客運船舶應當對住宿的旅客進行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住宿人員身份證件,如實準確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入住信息;住宿人員為境外人員的,還應當?shù)怯浧鋰ǖ貐^(qū))、出生日期等信息。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客運船舶未如實準確登記旅客住宿信息的,由公安機關(guān)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未按規(guī)定如實準確登記旅客住宿信息二人(次)以下的。 |
從輕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未按規(guī)定如實準確登記旅客住宿信息三人(次)以上九人(次)以下的。 |
一般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 ||||
較重 |
1.未按規(guī)定如實準確登記旅客住宿信息十人(次)以上的; 2.未按規(guī)定如實準確登記旅客住宿信息被處罰后再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3.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
從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8 |
客運船舶未按規(guī)定報送登記信息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客運船舶經(jīng)營者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向公安機關(guān)傳輸、報送登記信息。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未按時報送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guān)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未按規(guī)定報送、傳輸?shù)怯浶畔⒍耍ù危┮韵碌摹?/p> |
從輕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未按規(guī)定報送、傳輸?shù)怯浶畔⑷耍ù危┮陨暇湃耍ù危┮韵碌摹?/p> |
一般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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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1.未按規(guī)定報送、傳輸?shù)怯浶畔⑹耍ù危┮陨系模?/p> 2.未按規(guī)定報送、傳輸?shù)怯浶畔⒈惶幜P后再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3.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
從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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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9 |
舉辦非大型活動未按規(guī)定報告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在水域舉辦非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在水上舉辦參加人數(shù)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舉辦參加人數(shù)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提前七日向活動地公安機關(guān)報告,并提供安全工作方案、應急救援預案以及負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配備安全工作人員,配置救生設(shè)施設(shè)備。公安機關(guān)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派員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水上舉辦參加人數(shù)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舉辦參加人數(shù)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未向活動地公安機關(guān)報告的,由公安機關(guān)對安全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且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等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安全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非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面向社會公眾在水上舉辦每場次參加人數(shù)三十人以上且不滿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沿岸范圍)舉辦每場次參加人數(shù)二百人以上且不滿一千人的體育比賽活動,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展覽、展銷等活動,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美食節(jié)等活動,人才招聘會、現(xiàn)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放生等慈善活動,游泳、潛水、龍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劃艇、滑水板、沖浪板、槳板等水上活動。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造成人員輕傷以下的; 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安全責任人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
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造成人員溺水失蹤或者重傷、死亡的; 3.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安全責任人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0 |
舉辦非大型活動存在安全隱患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在水域舉辦非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在水上舉辦參加人數(shù)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舉辦參加人數(shù)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提前七日向活動地公安機關(guān)報告,并提供安全工作方案、應急救援預案以及負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配備安全工作人員,配置救生設(shè)施設(shè)備。公安機關(guān)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派員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jīng)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guān)責令停止活動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guān)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員輕傷以下的; 2.造成財物損失十萬元(不包含本數(shù))以下的; 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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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情形之一的: 1.拒不停止活動的; 2.造成人員溺水失蹤,或者重傷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3.造成財物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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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1 |
舉辦非大型活動發(fā)生安全事故不處置、不報告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在活動舉辦過程中發(fā)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公安機關(guān)報告。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活動舉辦過程中發(fā)生公共安全事故,未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機關(guān)報告的,由公安機關(guān)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舉辦非大型群眾性活動發(fā)生安全事故不處置、不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受輕微傷以下的; 2.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三萬元以下的。 |
從輕 |
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舉辦非大型群眾性活動發(fā)生安全事故不處置、不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受輕傷的; 2.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不包含本數(shù))。 |
一般 |
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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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舉辦非大型群眾性活動發(fā)生安全事故不處置、不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溺水失蹤,或者重傷以上的; 2.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3.不處置、不報告事故情況致使事故后果擴大,增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 4.不處置、不報告事故情況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5.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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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2 |
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業(yè)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在水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一)故意設(shè)置障礙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業(yè),或者圍堵、碰撞他人船舶的。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障礙物,對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
從輕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障礙物,對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再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
一般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障礙物,對違法行為人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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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經(jīng)執(zhí)法人員勸阻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拒不拆除障礙物的; 3.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障礙物,對違法行為人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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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3 |
聚眾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業(yè)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在水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一)故意設(shè)置障礙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業(yè),或者圍堵、碰撞他人船舶的。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聚眾實施的,對組織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本條規(guī)的。 |
從輕 |
對組織者處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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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
一般 |
對組織者處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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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經(jīng)執(zhí)法人員勸阻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拒不拆除障礙物的; 3.組織十人以上實施本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 4.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組織者處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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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4 |
強行進入船舶限制進入艙室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在水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二)強行進入船舶駕駛艙(室)、機艙及其他限制進入艙室的。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對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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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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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對違法行為人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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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持械強行進入船舶駕駛艙(室)、機艙及其他限制進入艙室的; 3.經(jīng)執(zhí)法人員勸阻拒不離開的; 4.妨礙船舶航行或者阻擾船舶正常作業(yè)的; 5.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違法行為人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序號 |
違法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5 |
非法圍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在水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三)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圍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的。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對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違法行為人處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 ||||
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妨礙船舶航行或者影響船舶正常作業(yè)的; 3.經(jīng)執(zhí)法人員勸阻拒不離開的; 4.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違法行為人處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6 |
擅自在施工作業(yè)水域打撈物品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在水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四)擅自在造(修)船廠、橋梁建設(shè)、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設(shè)工程施工作業(yè)水域打撈物品的。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追繳違法所得財物、收繳違禁品,對違法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打撈物品價值一萬元以下的。 |
從輕 |
追繳違法所得財物,對違法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打撈物品價值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不包含本數(shù))。 |
一般 |
追繳違法所得財物,對違法行為人處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 ||||
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打撈物品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2.經(jīng)執(zhí)法人員勸阻拒不離開的; 3.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追繳違法所得財物,對違法行為人處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7 |
非法隱匿、留用違禁物品,擅自處理違禁物品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在水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五)非法隱匿、留用或者擅自處理水域發(fā)現(xiàn)的違禁物品的。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追繳違法所得財物、收繳違禁品,對違法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收繳違禁品,對違法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收繳違禁品,對違法行為人處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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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 2.違禁物品被搶、被盜或者丟失不報告的; 3.違禁物品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4.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收繳違禁品,對違法行為人處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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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則 |
罰則 |
違法 |
適用條件 |
裁量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8 |
非法在洪峰期間漂流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六項,在水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六)在江河洪峰期間漂流的。 |
《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guān)對違法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在發(fā)布“洪水藍色預警信號”的江河漂流,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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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 |
對違法行為人處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 |
漂流,是指自然人及其利用各種載體,借助江河水流進行漂浮流動的活動,包括順江而下的游泳活動,利用游泳圈、車輪內(nèi)胎、筏子等載物進行的放灘活動,以及利用無動力裝置的橡皮艇、皮劃艇、滑水板、沖浪板、槳板等載具進行的漂浮流動活動。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1.在發(fā)布“洪水黃色預警信號”的江河漂流的; 2.在發(fā)布“洪水橙色預警信號”的江河漂流的。 |
一般 |
對違法行為人處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罰款(不包含本數(shù))。 | |||||
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發(fā)布“洪水紅色預警信號”的江河漂流的; 2.經(jīng)執(zhí)法人員勸阻拒不上岸的; 3.妨礙船舶航行或者影響船舶正常作業(yè)的; 4.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違法行為人處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